民国渔业合作改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2页(234字)
民国《渔业合作推进办法》第7条规定,渔业区合作社应逐渐求生产、运销、供给、公用、保险、消费等各项业务之平衡发展,并应从事盐干制造,以增进业务经营之经济,并以期渔民全部生活之改善。第8条规定,渔业区各合作主管机关为改进渔业,应商同渔业主管机关设置水产物盐干制造示范厂,渔具、渔船制造厂,并筹划鱼市场、渔业港之建立。第9条规定,各省市县合作主管机关应商同渔业主管机关提倡内地之养鱼事业,以发展农村副产,并以求民食之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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