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渔业合作资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2页(175字)
民国《渔业合作推进办法》第11条规定,渔业合作及有关渔业合作之各项资金,除商由当地金融机关尽量贷放外,由中央合作主管机关商同有关银行联合办事总处拟订办法,充分接济之。各级合作主管机关暨各级渔业主管机关为办理渔业促进工作,为谋渔产增加,得商请农产促进委员会实验及指导机关予以人力、财力及设备上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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