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的分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18页(906字)

除了保留一笔破产管理的行政费用外,受托人必须尽快决定和分配偿金给已经证明的债权人。根据法例,第一次分配偿金应在债权人第一次会议后4个月内予以宣布和分配。以后每次分配偿金应在不超过6个月的间隔时期内进行。但有时因破产管理署事务太多,常会延期办理。

受托人在宣布分配偿金前,应将其宣布的意图刊登公告,并对破产人债务清册中所提及而尚未确认其债务的债权人分发适当的通知。

受托人宣布分配偿金时,应将分配数额、发放时间与方法刊登公告,并分别通知各该已确认的债权人。

有关计算与分配偿金,破产法对居住远方的债权人给予一定的便利。即对居住于距离香港很远的债权人,由于交通路线关系致使其不及提交证据,或所申请的破产债务尚未确定,但受托人在计算与分配偿金时,均应预先计算在内。

有时,在宣布分配一批或几批偿金前,有些债权人的债务尚不能确认。此时,该债权人有权从当时受托人所存而尚未用于分配今后一批或几批的偿金金额中,取偿其未受分配的偿金。但不得以其未参加分配为理由对其债务确认前的偿金分配加以阻挠。

凡已确认的债务附有利息,或以金钱对价替代利息的,则该项利息或对价应依不超过8%的年息计入偿金之内,但仅算至接管令签发之日为止。在这以后,债权人自然有收受较高利率的利息之权。

《破产条例》规定,不得为偿金的分配而对受托人提出诉讼,但如受托人拒不支付任何偿金时,如法院认为适当,得命令受托人支付,并由其本人出资清偿该扣发期间的利息与申请所需的诉讼费用。

假如已经宣布派发的偿金在6个月内仍未有人认领,该笔款项便拨入破产资产帐。如果有人认为自己有资格领受破产资产帐内的款项,在5年内可向破产管理署申请。5年过去后,破产资产帐内的金钱便会归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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