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对先前事务的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16页(724字)

破产常涉及尚未完成的判决的执行。例如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后,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执行法院判决的程序,首先法院可扣押债务人的财物,将之变卖,扣除支出后,将剩余款项送交法院,由法院保管14天后,整个执行程序就此宣告完成。然后法院会将该款项交给胜诉的债权人。如果像上面所述,法院扣押债务人的财物达21天之久,或已将其出售,这便构成债务人的破产行为。因此,其他债权人也就可以根据这项破产行为提出破产申请。假如该破产申请是在上文提及的14天内提出的,那时执行程序还没有完成,因此变卖资产所得的款项将不会交给上述第一个债权人,而是暂由法院保管,直至法院判决债务人破产时,该笔款项便会交托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可以废除破产人过去两年内,在没有收到有价值的对价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馈赠或财产协议。如这些馈赠或财产协议是在2年以上、10年以内送出的,则接受者要证明当时债权人的财产除了这些馈赠以外,还足够偿还所有的债务,否则那些馈赠也要被废除。但某些为了婚姻而在婚前作出的财产协议,则不会受到影响。

破产管理人还可废除尚未登记的帐面债务转移,但忠实的和为了价值的对价而进行的业务转让,其所涉及的帐面债务将不受影响;为所有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债务转移,也不受上述规则影响。

在破产申请提出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某一债权人作出的欺诈性特惠,有可能被撤销。

上述规则并不影响在破产接管令颁发前,在不知道债务人有破产行为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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