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文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30页(1039字)

任何在职海员或者一艘船上就业的海员,如果他在香港有居住权,都应申请海员证。凡有居住权的申请人,在支付费用后,都可得到一张海员证。

海员证的内容为:持证人姓名、特征、出生日期、国籍、住址、工作履历册和社会保险号码,与此在一起的还有照片和签名。

如经要求,海员证必须向监督官、“专职官员”、海员的雇主或船长出示。其证有效期一次为5年,如持证人不再继续做海员,或者丧失居住权,就必须交出此证。

船员必须标有工作履历册。工作履历册有比海员证更多的内容。除海员证上所有的持有者姓名、特征、国籍等外,该履历册包括:

商船管理委员会的登记编码(如有的话);

能力证书的详细情况;

养老基金会成员的登记号;

工会会员登记号;

如是见习生,则需列上其雇主姓名以及是否是申报或机舱见习生;

直系亲属;

海上期间详情(船名、登记船舶等、船舶受载能力、航行天数、航次情况);

工作期间的天数或见习天数、请假天数、工资已付还未付、生病时间、学习假期;

受训课程的天数、种类、取得证书的具体情况;

所得税代码;

接种或天花接种证书;

视力测试记录。

工作履历册条目由法定人员填写,只有监督官、“专职官员”或者船长与海员登记主管可更改工作履历册。除此以外,持证者本人不得填写、更改或毁坏该履历册。

法律虽没有规定把海员职责的履行评议填入工作履历册中去。但是,如经船员要求,船长应另签发一份工作质量或者证明船员已按雇用合同全部履行义务的证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