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就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42页(547字)

一俟船舶装卸准备就绪,装卸时间开始起算。船舶只有在实际上和法律上均已准备就绪之时方可算是装卸准备就绪。这就是说,船舶须备有适当的关单,并遵从当地一切可能对其有所影响的规章制度,如检疫规则等。如果延误船舶在广义上符合准备就绪条件的责任在承租方,例如承租方未能获得某些必要的单据、执照、许可证等,那么装卸时间就要开始计算。

除非租船合同明文规定,或实际做法与习惯对此有所规定,一般说来,船方并无递交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的义务。具体而言:

(1)卸货。就卸货而言,船东很少承担使船舶准备就绪的责任。主要是申请关单,通常由承租方负责。

(2)装货。在装货时,船舶应确实已准备就绪,并可以接受货物,一般要求递交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船舶到达装货港,在各方面做好装货准备,即须以书面通知货主(承租人)。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应由船长签名,并在办公时间递交给承租人。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后,再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可起算装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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