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船免责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51页(632字)

被拖船丧失航行能力或者失去控制方向的能力,或车叶与舵失去了操作能力,需拖船拖带航行时,拖船上的驾驶人员完全由被拖船舶上的驾驶人员指挥。纵然拖船上的驾驶人员登上被拖船进行指挥,仍然是为被拖船工作,如发生了事故,由被拖船承担责任。

此外,拖带航行时遇到下列事故,拖船不承担责任:

(1)不是由于拖船驾驶人员的过失造成拖船与被拖船的损失;

(2)由于被拖船驾驶人员的过失发生拖船与被拖船的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

(3)由于拖船与被拖船双方驾驶人员的过失或者任何一方驾驶员的过失而发生了事故,使第三者受到的损害由被拖船负责;

(4)由于天灾、海难、战争、罢工的原因,不能拖带被拖船到达终点港所引起的不能交船或者交船迟延的损失;

(5)拖船在拖带开始时,必须具备各项拖带的设备或拖带能力;但在拖带开始之后,由于外来的事故,使得拖船丧失了适航力或者适拖力,或者由于外来的事故,使得拖船存在内在的缺陷,虽经谨慎从事,但在开航前未能发觉,在航行中暗藏的缺陷暴露,形成了不适航或不适拖,不能完成拖带任务,由此所造成的被拖船的损失,拖船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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