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保释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69页(873字)

值日警官对于被捕犯人拥有保释权,即规定他在指定的时间到某法庭候审,然后准许其离开警署。如果案件还需大量调查才能定性,案件主管也拥有批准候查嫌疑犯保释的权力,命令他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到某警署报到。

保释形式有两种:人事担保和现金担保。一般都采取现金担保,对少年犯的保释一般也为现金担保。保释金的数额由警察根据被捕人罪行的轻重,被捕人的境况以及批准保释的期限长短等来决定。

如果被捕人的亲友代缴了保释金,被捕人也必须亲自在保释登记册上签名,表示接受保释的条件。轻微的案件,可采取由被捕人自行具结担保的形式。“具结担保”是指被捕人向政府承诺,如果没有履行具结要求的义务,则愿向政府偿付一笔款项。具结者不必在作出承诺时就支付任何现金。对少年犯的保释可由少年犯本人,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负责人作出具结。

要求被捕人交付保释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他能够出庭受审。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犯人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到法庭候审,则裁判司在审阅警察保释簿的记录后,可下令将保释金充公,并可签发手令,拘捕犯人归案。

(2)嫌疑犯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前往警署,警方要将保释金充公,并通知全港警察辑拿失踪犯人。

(3)保释在外的犯人按时出庭候审,警方必须发还他缴付的保释金,由其亲友即担保人代缴的保释金也应发还;

(4)对没有定性的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嫌疑犯是属无辜,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起诉,则应取消保释,并书面通知该嫌疑人。

遇到悬挂八号或更高的风球,表示台风侵袭香港,法庭停止办公,则犯人保释的期限应顺延到八号风球除下后第二天的同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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