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控诉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82页(340字)

香港的刑事诉讼控诉书分为两种:在裁判法庭使用的具报书和在其他法院使用的公诉书。

公诉书。如果案件由裁判署法庭转送区域法院,或在初级侦讯后转送高等法院审理就要用到公诉书。香港的公诉书采用第三人称,例如:“王某在电影院扒窃他人钱包。”

具报书是一种标准表格,由警方填妥,呈交法庭立案。关于草拟公诉书的规定大多适用于具报书。具报书使用第二人称,例如:“李某,你被控于1990年4月1日在香港德辅大道偷去属于张某的手表一块。”

检控有时还可采用传票形式,这只限于轻微犯罪的检控。如:交通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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