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署法庭和区域法院的被告不认罪的审理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00页(1402字)

在裁判署法庭和区域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不认罪,要转入不认罪的审理程序,内容如下:

1.控方传召证人

主控官首先向法庭简要介绍控方证人可以证明的事实,然后传召每一个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法官也可随时向证人提问。主控官在完成这项程序时,要对法官说:“以上为控方案情,法官大人。”

2.辩方陈述

如果被告没有律师,法官要遵照保障被告权利的原则,向被告提供法律上的意见。辩方也可以向法庭陈述,说明控方没有提出足够的“表面证据”,因此,被告没有必要答辩。辩方的这种陈述被称为要求“毋须答辩”。

3.释放被告

法官必须考虑控方是否具有“表面证据”,即控方提出的证据是否足以推定或有可能推定被告有罪,被告是否需要答辩。如果认为控方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当庭释放被告,香港法律称之为“省释”,即释放被告后不会再传召入庭。

4被告答辩

如果法官认为被告必须答辩,可允许被告在下列两项做法中选择一项:

(1)保持缄默,但可以传召其他证人。

(2)宣誓作证,但必须接受控方盘问,也可以传召其他证人。

被告要根据案情和控方提出的证据来作出选择,如果被告选择保持沉默,控方无权指责被告;如果被告选择宣誓作证,要立即上证人台进行有关程序。辩方传召所有证人作证结束后,也要对法官说:“辩方举证完毕,法官大人。”

5.控、辩双方最后陈述

首先由控方作结案陈述,然后,法官再请辩方作结案陈述。最后陈述的目的,是指出对方证据的弱点,并说明对己方有利的法律观点。如果法官听完所有陈述,认为被告无罪,仍然可以将被告“省释”。

6.裁决被告罪名成立

法官认为被告有罪,则宣告被告罪名成立。然后向主控官询问被告过去是否有犯罪记录,主控官要在法庭上出示该记录。法官在主控官出示该记录前要征求被告的意见,如果被告不同意出示,那么,主控官就必须向法庭证明所出示的被告的犯罪记录是正确的。

7.求情陈述

被告或他的律师可以向法官作求情陈述,请求法官对被告从轻发落,主控官也应将对被告求情有利的事实告诉法官。

8.判处被告刑罚

被告被判处刑罚前,法官可以继续拘留被告,或允许他先交保释放,等待进一步材料到达后再决定对被告判处的刑罚。进一步的材料包括医生检验报告、感化官报告以及惩教署的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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