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侦讯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01页(1840字)
初级侦讯又叫“预审”,在香港,凡是严重的刑事公诉案件,如谋杀、抢劫等要先经裁判署法庭预审后,再由高等法院“正式审讯”。在进行初级侦讯时,若裁判司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可以下令对被告的检控不予起诉;如果裁判司认为控方已经证明案件在表面上证据确凿,即可下令将案件移送高等法院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预审不是审判,被告不必供述和表示认罪,也不必出示任何证据;裁判司不是要认定被告有罪与否,也不会对被告判决,裁判司只要决定该案是否属于“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案件”。以下分别论述初级侦讯的法定程序:
1.被告出庭
被告无论是被关押还是取保候审,在初级侦讯时都必须到庭。
2.宣读控罪
法庭宣读对被告的指控,并向他解释有关指控的罪行,但不必要求被告表示认罪或不认罪。
3.主控官陈述
主控官陈述控方证人证词的摘要,法庭对下列两项控方证词会予以接受:
(1)证人在发誓或宣誓后作出的口头证词,并以口头证词的方式记录下来。
(2)证人签署的证词。
4.辩方陈述
辩方向法庭陈述,主张指控不成立,被告可以不作为刑事被告进行答辩。
5.释放被告
裁判司在考虑控方是否具有表面证据指控被告后,若持否定意见,可以释放被告,但不得宣判被告“省释”。因为初级侦讯不是审理,控方有权以后重新检控已被释放的被告。
6.再次宣读控罪
裁判司认为控方表面证据充分,应该检控被告,则会再次向被告宣读对他的指控,并询问被告是否需要答辩,同时要对被告解释,他并不一定要答辩,即被告可以不为自己辩护,也不传召证人作证。
7.被告答辩
如果被告答辩,答辩内容将作笔录在高等法院正式审讯时作为证据出示。被告的答辩笔录,要由被告本人和裁判官分别签名。若被告有犯罪时不在场的证据,要在高等法院正式审讯之前10天内提供给主控官,被告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8.裁判司作最后决定
在听完所有证词后,裁判司作最后决定。如果认为对被告的指控“表面证据”不足,仍然可以在此时释放被告。如果认为“表面证据”确凿,可将该案移送高等法院进行正式审讯。对被告可以继续关押,或者让他取保在外,直到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再到高等法院受审。
至于案件的证人,无论是否曾出庭,都要作为“保释外出”处理。除了为被告的良好品格作证的证人外,其余证人必须办理具结担保手续,保证在高等法院审理时出庭作证。
至此,初级侦讯的程序就结束了,如果被告在初级侦讯中自愿认罪(不包括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认罪),对这种情形裁判司可有两种选择:一是拒绝接受被告认罪,则可按照前述程序进行初级侦讯;二是接受被告认罪,则要再进行下列三项程序:
(1)倾听主控官陈述对被告不利的案情;
(2)向被告解释指控的罪行;
(3)将案件及其有关记录移送高等法院。
在高等法院,如果大法官接受裁判司的案件记录,将对被告判处刑罚;如果不支持裁判官对案件的案情记录,或者有其他理由,则大法官可以将案件以被告不认罪论处,并将案件发回裁判署法庭重新进行初级侦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