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法庭的审理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14页(2048字)

根据《少年犯条例》的规定,香港设立儿童法庭,专门负责对16岁以下(包括16岁)少年犯的控罪进行审理,以及行使《少年犯条例》或其他条例所赋予的裁判权。儿童法庭由高等法院首席按察司所委任的常设裁判司组成,并且拥有裁判司的所有权力,除凶杀案外,它有权对违法少年犯的一切控罪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但下列情况例外:

(1)一名少年与另一名成年人同时被控罪,应由有简易裁判权的法庭审理,儿童法庭无权审理。

(2)少年在成年人的协助、教唆、促使或允许下犯罪被指控,由有简易裁判权的法庭审理。

(3)成人法庭在审理程序中如果发现被审人为少年,该法庭认为应继续审理及裁决,儿童法庭无权干涉。

香港儿童法庭的审理程序,是根据少年犯的年龄、智力发展、独立思考能力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有别于成人法庭审理程序的简化程序。其程序要点如下:

1.开庭审理

(1)法庭必须尽快以浅显易懂的语言向少年犯解释控罪内容,并问其是否认罪。

(2)如果该少年犯尚未了解控罪性质或者否认犯罪,法庭应聆听证人支持该控罪的证词,该少年犯有权向证人提问,其父母及监护人也享有此项权力。监护人是指与少年犯有关的包括主审该少年犯案件的法庭认为暂时有权监管该少年犯的人士。

(3)法庭有责任向证人提出法庭认为对少年犯有利的问题,并且为了协助该少年犯辩护,可以向证人提出认为需要提出的问题。

2.取得和审定资料

在对少年犯作出处置前,法庭必须事先取得和审定各方汇集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1)由学校社工草拟的行为评定报告;

(2)由社会福利署起草的家庭评定报告,以及环境、学业成绩、病历等资料,并提供综合性意见。

此外,社会福利署在参考“少年犯罪评定事务小组”的意见后,可向法官提供一份报告,以协助法官作出正确判决,法官取得上述资料后,在考虑罪行性质的同时,要着重教育,从有利于少年犯悔过自新的角度出发,最后作出处置。《少年犯条例》规定,每21天必须开庭一次,法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作出判决。一般地讲,儿童法庭的判决倾向于定罪宽容度大,刑罚从轻。

由于儿童法庭在审理程序上采取不公开的原则,所以它有权严格限制出庭人员及其对法庭活动的报道。

根据《少年犯条例》,儿童法庭的出庭人员有:

(1)法庭职员;

(2)案件当事人;

(3)律师和法律顾问;

(4)与案件有关的证人;

(5)报刊或新闻通讯社的代表;

(6)法庭特别授权出席的人士,其中少年犯的父母和监护人必须出席儿童法庭的全部诉讼过程并作证。

法律对此项规定作了下列两项例外规定:

(1)儿童法庭有权拒绝报刊或新闻通讯社的代表出席;

(2)如果案件的证人为少年,并且该案件涉及不道德或猥亵罪名,法庭有权在证人作证时,命令除当事人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士以外的其他人退庭。

为了保护少年犯的利益,儿童法庭有权禁止下列报道:

(1)对儿童法庭的任何诉讼程序和上诉刊印书面报告或广播报道:

(2)透露被控少年的姓名、地址或学校以及其他使人认出被控少年的资料;

(3)发表或播映任何与诉讼有关的少年的图片。

任何人,包括报章、刊物所有人、编辑、出版人、发行人或提供广播节目的人,将法庭书面报告或图片刊印在报章和刊物上,或者在广播中播映,一经定罪,可判罚款及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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