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治安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76页(458字)

破坏治安罪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普通法罪行,它包括以下内容:

(1)对他人实际或可能造成伤害;

(2)对他人的财物实际或可能造成损害;

(3)使他人因殴打、骚扰、暴动以及非法集会而受惊;

(4)没有合理理由以一定行为引起他人惊慌、争执、吵闹。

凡具有上述行为的人,都可以被指控犯有破坏治安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如果可能引起他人惊慌、争执或吵闹,也可以此罪论处。例如:偷看他人沐浴、骂人、擅自移动他人物件等。

根据有关判例,对执法人员进行上述行为,不构成破坏治安罪。例如:某人对执法人员行为粗鲁,执法人员是不会因此而惊慌、吵闹或与该人争执的,因此,不能对该人控以破坏治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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