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假帐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22页(764字)

为了使自己或他人获得利益,或者企图导致他人受损,采取不诚实的方法,进行下列行为,就构成制造假帐罪:

(1)毁灭、污损、隐瞒或篡改会计或会计所需的任何帐目、文件或记录;

(3)出示或利用具有虚假内容的上述帐目、文件或记录,企图达到误导他人的目的。

此罪中的“帐目、文件或记录”包括电脑记录等无纸记录的帐目。

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制造假帐”,制造假帐的方式有:

(1)毁灭,例如:将有关会计帐单烧掉;

(2)污损,例如:采用各种手法使帐册内的字迹难以辨认;

(3)隐瞒,例如:收藏帐簿避免被查核;

(4)伪造,例如:在未付款的单据上注明“已付”字样或者更改有关数据;

(5)编造:例如:将不准确的数字填入帐簿内。

省略、同意省略帐目或文件的某一内容,记录或同意记录虚假的、可能误导他人的某一内容,都可被视为制造假帐或假文件。

此罪的被告范围广泛,包括会计或非会计人员以及带薪雇员或非带薪人员。赞同他人在帐目或文件中作出虚假的、可能误导他人的记录,或者赞同他人在帐目或文件中省略有关内容,与亲自伪造帐目或文件的人同罪。此罪属于轻刑罪,被告可被判7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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