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谋犯贪污贿赂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39页(611字)

凡是串谋进行前面介绍的六项犯罪的被告,都可被判与主犯相同的罪名,并处以与主犯相同的刑罚。

除了《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专员条例也规定了若干与贪污、贿赂有关的罪名,它们是:

1.抗拒妨碍廉政公署人员罪

任何人抗拒或妨碍廉政公署人员执行职责,就犯有此项罪行,刑罚为罚款5000元及监禁6个月。

2.向廉政公署人员作虚假报告罪

此罪是指为了误导廉政公署人员,故意做出下列行为:

(1)对任何犯罪的发生作出或引导他人作出虚假报告;

(2)提出虚假的资料、供词或控诉。

对被告可判罚款2万元及监禁1年的刑罚。

3.冒充廉政公署人员罪

任何人士,冒充廉政公署人员,冒称具有廉政公署人员所具有的权力,或冒称可以促使廉政公署人员进行或不进行任何与其职责有关的事项,就构成此罪,可被判罚款2万元及监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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