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损害赔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61页(525字)

可以请求赔偿的陆上交通意外事故,包括任何交通工具,如汽车、电车、火车等,也包括发生于香港的任何区域,如公园、公路、私家路等的交通事故。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事故发生后3年内。

申请索赔者应在诉状中提供两点理由:①所诉的伤害、损失或死亡必须是由该宗意外所致;②引致意外的车辆驾驶者必须有过失或部分过失。如果意外是由驾驶者及伤亡者的过失所致,双方将分担相应比例的法律责任。

索赔的范围包括:因事故而丧失工作能力,减少及损失的收入;因事故而花费的各项实际开支,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事故而致物质利益受损,包括各项津贴等;因事故而丧失享受人生乐趣的损失;因事故而影响健康以至缩短寿命的损失等。

如果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亡者的亲属或其合法继承人可以追讨的赔偿包括:①死者去世前因交通意外而花费的各项实际开支、因交通意外去世后的葬殓费、因交通意外而遭受痛苦及缩短寿命的损失;②依靠交通意外受害者维持生活的家属,因失去负担生计者的支持,有权请求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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