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审裁处的审裁权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11页(1208字)

劳资审裁处是一个专门聆讯劳资纠纷中款额索赔的民事法院。由一名审裁专员独任审裁,其审裁的任务是: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准备事实概要;向当事人解释各自应有的权利,帮助争议双方消除岐见;提出索赔解决方案。

《劳资审裁处条例》规定,审裁处受理的案件,限于因违反雇佣合约、学徒合约以及未遵守《雇佣条例》条款引起的款额索赔案件。不属于《雇佣条例》范围内的纠纷、侵权行为引致的索赔案件、雇员要求的非金钱权益的案件均不在该处审理之列。

1.劳资审裁处受理的具体案件包括:

(1)雇员追讨欠薪;

(2)雇员追讨解雇代通知金;

(3)雇员要求发还雇主违反《雇佣条例》规定而剋扣的工资;

(4)雇员追讨假日工资、疾病津贴及年假工资;

(5)雇员因雇主违反雇佣契约而提出权益上的要求;

(6)雇员追讨根据《雇佣条例》规定的遣散费;

(7)雇员因建筑及营造工程的次承建商拖欠工资,而向有关承建商追讨不超过2个月的工资;

(8)违反一项学徒合约所明文规定或默认的条款;

(9)雇员追讨根据《雇佣条例》规定的年终奖金、长期服务金;

(10)雇主要求索还他们预支予雇员的工资。

2.劳资审裁处不予受理的案件主要有:

(1)雇员要求较高的工资;

(2)雇员要求较佳的雇佣条件;

(3)雇员要求劳工赔偿;

(4)雇员或雇主根据习惯法及其他法定条文的规定,而要求索取民事赔偿损失;

(5)根据《破产条例》提出的破产申请或根据《公司条例》提出的清盘申请涉及的追讨债款。

劳资审裁处对于索赔的款额不予限制。诉讼时效为12个月,从产生诉讼原因起计算。如果审裁处认为有必要,可将案件转送地方法院审理。转送地方法院的理由一般为:索赔额巨大;索赔案涉及的问题较复杂;将案件转入清理或破产诉讼程序更为恰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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