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业务收费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35页(604字)

关于香港律师和大律师的业务收费标准,原则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应视每件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所耗费时间的多少以及承办律师的资历、经验及知名度等因素来决定收费的金额。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与当事人之间应有一个书面合约,列明酬金、百分比等内容,并订明是否包括律师代支的检查、旅行、印花税等费用在内。对于争讼法律事务与非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通常是有区别的。1970年颁布并经多次修改的《律师执业条例》附属规则《律师(一般)收费原则》,对非讼事务的收费标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对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楼宇买卖手续等业务都有具体的收费标准,不得滥行收费。对于争讼事务,律师与当事人应在接受委托后及开庭前谈妥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以诉讼案的胜败作为收费依据的行为,被视为严重违反律师专业守则而应受纪律处分。在承办刑事案件时,以降低收费的方式招徕顾客的行为,也被认为是违法的。

如果律师收费金额超过5000元,应当事人要求,律师应列出各个收费项目的帐单,其中如有大律师的收费,应单独开列帐单。当事人如认为收费不合理,可向高等法院经历司投诉,要求裁决一个合理的律师费用。如认为有滥收费情况,当事人可向律师公会投诉,违法律师将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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