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援助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47页(1021字)

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分为四个阶段:

1.申请

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本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受委托的律师。申请人须递交法律援助申请书、附有规定的法定声明书(证明所述事项属实的誓书)、填写本人资料和申请援助目的的表格。

2.审查

法律援助署署长对上述申请有调查、审查之权。署长可令社会福利署调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也可令申请人提供其他有关资料,并可面晤申请人询问情况。已列入援助计划名册的律师或大律师审查申请援助的案情,对有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或报告。

3.发证

经审查,法律援助署署长可能作出两种决定。符合条件者,批准申请,发出“提供法律援助证书”,并按申请人可动用的收入和可动用的资产,依法定方法计算或全部受助或缴付讼费的分担额。若申请人接受,填写“同意接受法律援助证书”,署长签发“法律援助证书”。如遇紧急情况,申请人可递交“申请紧急援助证书”,署长经审查发给“紧急援助证书”。在下列情况下署长得签发“停止执行或撤销法律援助通知书”,如:受助人逾期不交分担讼费;有关讼案已判决在案;受助人已亡故或破产受接管命令;受助人对处理讼案提出不合理要求而虚耗费用等。

署长须在签发的“法律援助证书”上批注委派的律师或大律师姓名,并将证书呈递法院登记处。

如果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资格,署长可驳回申请,拒绝给予法律援助。对于下述情况,署长也可予拒绝:申请人只能在该诉讼案中取得微小的好处;案情简单,无须聘请律师处理;以该讼案的特别情况而言,申请人如获法律援助乃不合理者。

4.诉讼

经过法庭审理,若该案胜诉,败诉方将赔款交给法律援助署,署长经扣除诉讼费后,将余款交给受助人;若败诉,受助人可提起上诉,上诉案如果获署长或委派的大律师签发的证书,即为上诉审的法律援助受助人,如果未获此证书,则不被视作受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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