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查及证件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58页(774字)

内地公民往来香港以及香港同胞来往内地,须向对外开放口岸或者指定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出示出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①未持有往来香港通行证件、香港同胞回乡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往来香港通行证件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冒用他人往来香港通行证件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的;③拒绝交验证件的。

香港同胞回乡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10年,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查验页用完的,可以换领新证(申请新证按照“香港同胞来内地需办理的手续”办理)。前往香港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香港通行证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5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均须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证。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香港同胞来内地后遗失香港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香港同胞无论在香港或者内地遗失香港同胞回乡证,均可以重新申请领取香港同胞回乡证。内地公民在前往香港之前遗失前往香港通行证、往来香港通行证的,应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由本人登报声明,经调查属实的,重新发给证件。

香港同胞回乡证持证人有被认为有可能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精神病患者等,则证件应予以吊销。吊销证件由原发证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并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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