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鉴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61页(321字)

销售单位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经营文物的单位。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鉴定,必须在销售前进行。文物出境鉴定组要在得到销售单位造具的清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允许销售的批准文件后,按清册对照文物进行鉴定。未经批准、未造具清册或未列入清册的文物,一律不予鉴定。鉴定完毕后,该清册由文物出境鉴定组收存。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要在规定位置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

凡经鉴定不准出境的珍贵文物,文物出境鉴定组应登记拍照,备案存查。属一级文物的,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国家可以对经鉴定不准出境的文物予以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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