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出境鉴定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61页(267字)

文物出境鉴定范围有:①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②1949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着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

出境文物包括: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私人所有并携运出境的旧存文物;暂时进出境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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