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63页(1164字)
为加强对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及内地使用这类人员单位的管理,保护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规定所称香港人员在内地就业是指,香港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内地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适用于申请聘雇香港人员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香港地区的专家,香港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香港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持有就业证的香港人员可在内地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香港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②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内地用人单位聘雇香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①需聘雇的香港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②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3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③用人单位聘雇香港人员,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开业的外资企业中合同确认的由香港人员担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免除就业审批手续。
香港人员在内地就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部门对就业者及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管理。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合同到期即行终止聘雇关系,如需继续聘雇,必须在原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劳动部门提出延长香港人员的就业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继续聘雇。
就业证只在该辖区内批准的就业单位有效;在辖区内变更就业单位,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离开原辖区就业,须重新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内地职业介绍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介绍香港人员在内地就业的,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授权后方可进行。
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香港人员,责令其中止就业,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10倍罚款。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令其中止聘雇,并按被聘雇者月平均工资的10-15倍罚款,具体标准均由各省、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