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及驻香港各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有效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72页(271字)

内地驻香港机构为其工作人员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香港有关社会团体为其会员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当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均无婚姻关系的声明书,在内地使用时,自该证明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

外国驻香港领事馆为其在香港居住公民出具的拟在我国内使用的婚姻状况证明,必须经该国驻华使馆加签确认后方为有效。该证明自该国驻华大使馆加签确认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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