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胞与内地公民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72页(411字)

居住内地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香港的他方离婚的,居住内地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照已知的对方的地址利用邮递直接去信征求对方意见,协商解决;如果居住内地的一方委托律师承办该案时,可由律师机构以律师名义代为去信向对方征求意见。如果这样做得不到结果,而现住内地的一方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可将诉状副本送请上级法院审查后再寄出。判决书可以直接寄交目前住在香港的另一方。这类案件一般应当由要求离婚的一方的所在地县(市)法院作一审受理。

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香港寄来的书面意见和委托书,必须经我指定的香港律师给予证明,方能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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