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的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79页(383字)

根据1981年4月29日司法部《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为做到真实、合法,保护香港同胞的合法权益,经与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研究,并征得我驻港有关机构的同意,对香港同胞到内地申请公证证明收养子女等事务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身份分别由下列单位或律师出具证明:

我驻港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中国银行、华润公司、招商局)的工作人员,可由所在机构出具证明。

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的会员,可由其所在的社团出具证明。

社会上一般群众可以委托我国司法部委托办理公证事务的香港律师(见“司法部委托办理公证事务的香港律师名单”)办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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