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必须加盖转递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83页(302字)

各公证处在办理涉港公证,特别是涉港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公证时,必须注意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我部(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今后在办证质量检查时,凡是接受了未加盖转递章的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书的,一律按不符合办证程序处理;凡是擅自接受非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的,一律按错证处理。同时给予有关公证处、公证员以必要处罚。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应定期将转递情况报司法部公证司,并作为委托香港律师注册考核的依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