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渔业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7页(350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83年颁布《欧洲经济共同体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条例》规定:(1)成立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由欧共体委员会的代表担任主席。委员会内,各成员国通过投票协调关系。委员会主席不参加投票。(2)根据主席提议或成员国代表的要求,主席可以召集管理委员会成员开会。欧共体委员会代表提出须采取的措施草案。委员会在主席根据需要审查的措施的紧迫程度而确定的期限内对草案中的措施发表意见。委员会在有45票赞成的情况下即可作出决定。如欧共体委员会的措施与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观点不一致时,这些措施要由欧共体委员会立即通知给欧共体理事会决定。(3)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可根据主席的提议或成员国代表的要求,审议主席提出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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