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港英护照的香港同胞在内地法院参加诉讼可否视为涉外案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12页(204字)

关于持有港英当局所发护照的香港同胞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公安部《关于实施国籍法的内部规定》第7点的规定,及中英之间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所附的中方备忘录的精神,即持有港英当局所发“英国属土公民护照”的,应为中国公民,不能承认他们具有英国国籍;他们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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