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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怎样产生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页(606字)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在原始社会里,没有国家和法。因为那时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没有剥削,没有阶级,因而不存在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的专门组织。社会秩序的维持主要靠习惯和传统力量,这些习惯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因此,人们自动地、忠实地遵守这些习惯(社会行为规则)。

国家和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即在社会分裂为对立的阶级,并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和地方才产生的。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出现了社会分二和交换,逐步形成了私有制,产生了剥削,社会逐渐分裂为两大对抗阶级,即奴隶主和奴隶。奴隶主为了维护他们对奴隶在经济上的剥削,镇压奴隶的反抗,强迫奴隶服从奴隶主规定的“秩序”,就需要建立一种强有力的政治上统治,需要建立一种暴力强制机关,这就是人类历史上最早产生的奴隶占有制国家。法和国家是同时产生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的统治地位,为了使被统治阶级服从自己的意志,就需要把自己的意志变成国家意志,制定各种行为规则,并利用国家机器强制人们遵守和执行。这样,就产生了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条例等各种行为规则,都是法的表现形式,法是各种行为规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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