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52页(1356字)
我国刑法对指导思想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可以从以下五点去分析认识: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制定我国刑法的理论基础 我们的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团家,这就决定了我国的一切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制定刑法当然不能例外。
(二)以宪法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制定一切普通法律的根据。普通法律包括刑法在内是子法,制定普通法律包括刑法在内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宪法规定了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例如,1978年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关于“反革命罪”立法的基本原则,该条规定:“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又如,1978年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成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立法的基本原则。
(三)体现党一贯采取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政策的体现。刑法是判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并且用刑罚方法与犯罪作斗争的法律。在进行处罚犯罪分子的时候,一方面要对那些罪恶严重、态度恶劣、抗拒认罪的犯罪分子予以惩办,打击这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以便改造这些犯罪分子,使他们今后不敢轻易犯罪;另一方面对那些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的犯罪分子予以宽大,给予出路,使他们的思想改造过来,下决心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公民,不再去犯罪。
(四)总结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有着正反两个方面的丰富经验,制定刑法必须充分地利用这些经验,从这些经验出发,对敌人实行专政,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例如,鉴于在十年动乱中,由于林彪、“四人帮”大搞刑讯逼供、打砸抢、非法拘禁和诬陷、迫害,造成了大批冤案、假案、错案,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在刑法中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罪、聚众“打砸抢”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他人罪、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诽谤罪、伪证罪。又如,在刑罚方面,结合我国的具体经验,规定了我国特有的刑罚种类——管制,还创造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办法。
(五)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已经进行了三十多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有比较丰富的进行革命和建设的经验,这是制定刑法的客观的事实根据。当前,国家已经进入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刑事立法必须从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任务的实际需要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