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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对被监管人体罚虐待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04页(564字)

对被监管人体罚虐待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任意实行打骂、冻饿、禁闭,强迫从事过度劳动,侮辱人格,滥施戒具以及其他方法摧残被监管人员身体的行为。这里所说被监管人,包括一切已判决或未判决的在押人犯,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而被拘留和其他依法被监管的人。对被监管人体罚虐待罪,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中负有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这一特殊主体才能构成。同时这种犯罪行为具有违反监管法规的特点,因此,应当把这种犯罪行为同依法对被监管人采取的某些惩罚性措施区别开来,不能混为一谈。

我国社会主义监管制度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监管制度根本不同。我们坚决废止肉刑,禁止打骂,摒弃一切恐吓和精神摧残、侮辱人格等野蛮作法,并切实保证人犯必需的生活条件,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主义法制,破坏了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国家法纪所不容许的。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完全必要的。

刑法规定,对被监管人体罚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体罚虐待行为情节较轻,后果不太严重,应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其他处分,不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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