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指定管辖?
书籍:法律知识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78页(505字)
指定管辖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个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比如两个县的人民法院相互间的管辖权发生了争议,可上报到它们共同的上一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去申请裁决,由上一级的法院来指定管辖。如果是两个地区之间的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了这种争议,便可上报到它们共同的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去指定管辖。
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事情都不是绝对的,都有灵活性,一切要从实际出发。只是这种灵活性区别于随意性,而必须按法律程序来办理。管辖权不是机械的、一成不变的,但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和手续,要按程序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