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移送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77页(818字)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由自己受理的案件,因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子,或本院无权审理的案子,移送到有管辖权或便于处理此案的法院去处理。这种移送,是人民法院自己认为需要这样做,才这样做。但是,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转送,而必须受理。如果甲地法院移送给乙地法院,乙地法院就应当接受处理,再不得移送给丙地法院。如果多次移送,必然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
当然,发生移送管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有的是受诉法院无权管辖的案件;有的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如隶属区划发生了变动,案件也需要相应地移送给有权管辖的法院去处理;有的是由于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者提审的案件。这些情况都是可能发生的,都有移送的问题。移送管辖,有可能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发生的移送,也有可能是同级法院之间的互相移送。假如是下级法院要向上级法院移送案件,应当经过上级法院同意,不能自作主张,自以为是。如果是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案件,受移送的同级法院对于移送来的案件,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如果移送过程中对管辖范围上有争议,应当及时申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受理案件是件十分严肃的任务,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相互间不得象踢皮球一样,互相推来踢去,如果互相推诿,必然影响到对案件的及时处理,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或权益。
办理移送管辖时,应当具体说明移送的理由,并将有关的材料及时随函转送过去,不可能是无缘无故而不受理。受移送的法院如果需要原来受诉的法院协助本院承担某些事项,也不是不允许的,移送法院对受诉案件的法院亦应当有积极协助的态度。
案件发生移送情况,是在法院之间进行的,当事人并不了解,这就需要一旦有移送管辖的情况出现,法院方面应及时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