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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什么要保护继承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05页(735字)

有人认为我国既然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为什要保护反映私有观念的继承权呢?对于这个问题应该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一)这是保护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的需要。

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公民的个人财产通常都是通过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

(二)这是实现社会主义家庭经济职能的需要。

我国城乡不少家庭,既是家庭成员共同消费的单位,也是组织生产的经济单位。特别是在农村推行了生产责任制以后,家庭成了最基本的承包单位。在城乡也都有小手工业者、个体劳动者,他们以家庭作业作为组织生产的经济单位。家庭成员的劳动收入,是以家庭为单位来组织消费,是承担赡老抚幼的。承认家庭成员间的相互继承权,才能更好地体现家庭的职能。

(三)保护继承权有利于鼓励人们勤俭持家,节约社会财富。

(四)保护继承权,有利于巩固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和秩序。

十年动乱时期,“四人帮”横行,曾有过否定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历史教训,那时鼓励少数人“打、砸、抢”,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人心不稳。

所以,不能超越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们思想觉悟的水平,而应实事求是地对待继承权,并通过保障继承制度来提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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