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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得使用哪些文字、图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21页(455字)

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但是,并非所有的文字、图形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不论使用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都不得使用上述文字、图形。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使用了上述文字、图形,应驳回申请,不予核准注册;未注册商标中使用了上述文字、图形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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