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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借款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70页(392字)

经济合同法对违反借款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贷款方的责任是,贷款方,即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国一切金融活动的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信用合作社,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除应当补发借款方的贷款外,还应当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借款方的责任是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应按有关规定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我国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银行贷款是按计划、有目的的,在借款合同中对款项的用途有明确的规定。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要同时受两种惩罚:一是贷款方要按有关规定向借款方加收利息;二是贷款方对借款方的贷款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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