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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单位领导找借口不重视环境保护,对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87页(545字)

不对。既然环境保护法是国家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试行,那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你是什么单位或个人,都应该无条件地执行和遵守。所以,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

任何单位,不得因自己是国家投资兴建的,或以本企业是为社会主义生产为借口,不执行环境保护法。社会主义企业的重要原则之一,便应首先考虑保护环境,因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各个企业、单位之间共同的根本利益,便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除此之外,绝不能以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为企业“谋利”。所以,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国家机关、企事业部门和单位必须切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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