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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试行)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408页(632字)

食品卫生法(试行)既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也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经营的;既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所谓食品生产经营,是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所谓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变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品。

所谓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所谓食品用工具、设备,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所谓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厂房或者场所、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设备和条件、销售食品的工具,以及生产经营的内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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