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28页(1050字)

法律规定的保障实现选举原则、公民行使选举权利的一系列步骤和方式、方法。广义的选举程序可以指实现选举的全部行为规范,包括:应选名额的确定、候选人提名、选区划分、选民登记、选举日的确定、参加投票、选举的主持、计票监票、选举结果的公布、另选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选举争讼的受理和裁判等内容。因而可以说选举法主要是关于这种意义的选举程序的规定。狭义的选举程序仅指选民参加投票到选举结果公布这一过程的法律规则,主要涉及选民投票、投票方法、计票监票、选举结果的公布和当选等内容。我国选举法专章规定的选举程序是采取后一种意义。

我国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选举的方式。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间接选举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进行。②选举的主持。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主持。③投票方法。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在选举日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④投票自由。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人,也可以弃权。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的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⑥当选、重选和另选。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须在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人数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重新投票。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⑦)选举结果的公布。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选举程序是实现选举的民主原则的操作规范,是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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