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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如何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403页(468字)

生产、销售假药,既影响防病治病,不利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为了加强对药品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我国一贯是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的,并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给予严肃的处理。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规定的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是根据情节不同,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就是:(1)生产、销售假药的,坚决没收全部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假药所冒充的药品的货值金额的3-5倍的罚款。对制售假药的直接责任人,给予2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责令生产、销售假药的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2)对生产、销售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64条制造、贩卖假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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