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流域水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5页(446字)

美国《水资源规划法》规定,根据水资源理事会或州的申请,总统可以批准建立河流流域水资源或有关土地资源委员会,作为协调联邦、州、州际、地方和非政府规划的主要机构,以开发该地区、河流流域水资源或有关的土地资源;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编制和更新联邦、州、州际间、地方和非政府单位开发水资源和有关土地资源的综合、协调和联合的规划。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任命,委员由有关的联邦政府部门负责人委派的代表、河流流域内的各州州长委任的成员、州际机构委派的成员、水问题国际委员会美国组中委派人员等担任。法律规定了委员会的任务。要求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向水资源理事会和参加委员会的各州州长提出一次工作报告,并通过总统提交国会;要向水资源理事会提交建立地区、河流流域水资源和有关土地资源开发的综合、协助、联合规划,以便呈交总统,再送交国会、州长和立法机关,还要向水资源理事会提交继续承担委员会的职责,计划的建议。该法规还对委员会的组织、权利和管理、委员会的报酬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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