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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如何给予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419页(390字)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可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并限期改进;(2)责令追回已售出的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3)没收或者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罚款20元以上、3万元以下;(5)责令停业改进;(6)吊销卫生许可证。上述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亦可以合并适用,但是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者罚款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没收的物品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处理。

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如果不服,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罚款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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