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访与复治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东方出版中心《实用性病防治手册》第43页(677字)

定期随访是梅毒治疗的重要部分。早期梅毒经充分治疗后,应随访2~3年。其中治疗后第一年内,每3个月复查一次,检查临床症状及血清学试验(非特异性试验),以后半年复查一次。随访期间严密观察血清反应、滴度变化与临床改变情况。3年后,如无复发即可终止观察。

如有血清复发(血清反应由阴性转阳性,或滴度升高4倍,即如果RPR试验经治疗转阴后,滴度又超过1∶8者),或临床症状复发,应立即以加倍剂量药物进行复治,还要考虑作腰椎穿刺进行脑脊液检查,以观察中枢神经系统有无梅毒感染。

早期梅毒治疗后,按规定日期随访,如果血清固定(不转为阴性)而无临床复发征象者,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检查脑脊液,以排除无症状性神经梅毒的可能性。

晚期梅毒与晚期潜伏梅毒患者,如治疗后血清固定,需随访3年,以判断是否中止观察。

心血管梅毒与神经梅毒应由有关专科医生终身随访。

妊娠梅毒治疗后,在分娩前应每月检查一次梅毒血清反应。分娩后按一般梅毒病例进行随访。

经过充分治疗后的孕妇所产的婴儿,要观察到血清转阴为止,一旦发生症状,立即治疗。未经充分治疗或未用青霉素治疗的梅毒孕妇所产婴儿,或无条件对婴儿进行临床及血清学随访者,应考虑对婴儿进行试验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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