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东方出版中心《实用禁毒知识手册》第77页(1459字)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1)本罪的概念
包庇毒品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帮助其掩盖罪行、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包庇对象,必须是已经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根据本条及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包庇对象还应包括下列情形中的行为人: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事先与之通谋的;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制剂的人员;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对包庇上述以外所有其他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而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以普通包庇罪定罪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有窝藏行为和包庇行为两种,两种行为的实质都是为毒品犯罪分子提供隐匿罪证、湮灭罪迹、有利逃跑的条件,以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过失或不知对方是毒品分子而为其提供帮助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包庇的是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以外的其他毒品犯罪分子,也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分为2个处刑档次:
一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二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包庇特别重大的毒品犯罪案犯、首犯和其他重要成员,因包庇而导致毒品犯罪分子逃脱法网或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或者多人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等。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第二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