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东方出版中心《实用禁毒知识手册》第87页(1574字)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本罪的概念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吸毒而向其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能使人产生瘾癖的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以及其他被规定管制的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和精神药品(包括各种镇静催眠剂,中枢兴奋剂和致幻剂等)。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向吸毒者非法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所谓“非法提供”,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国内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向他人提供上述药品。如果没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或是向为达到其他用途目的的非吸毒者提供上述药品的,以及过失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其他单位或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向吸毒者提供的是国家管制的毒品,明知提供毒品是一种违法行为,明知接受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仍向其无偿提供上述药品。本罪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但无论出自何种犯罪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提供上述毒品的,其行为完全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观特征,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本罪分为2个处刑档次:
一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二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提供毒品数量大的;非法向多人多次提供毒品的;虽不是出于营利目的,但却是出于其他卑劣动机而非法向人提供毒品的;曾因犯其他毒品罪处过刑、不思悔改的等。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