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8页(338字)

曾具有某国国籍的人一度丧失该国国籍,后又取得该国国籍。对于国籍的恢复,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恢复国籍的主体,法国有一定的限制,一般的限制是只有具有本国原始国籍的人丧失国籍后,才可以恢复国籍,外国人在入籍后又丧失内国国籍的,不能恢复内国国籍。有的国家还规定了特别条件。1945年西班牙就规定国籍的恢复要以原丧失西班牙国籍是由于自愿取得外国国籍为条件。国籍的恢复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普遍的要求是要求恢复国籍的人在内国有居所。恢复国籍还需经过法定的程序,一般是由愿意恢复国籍的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恢复国籍。有的国家则规定愿意恢复国籍的人如具备法定条件,只需向主管机关提出愿意恢复国籍的声明就当然恢复国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