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东方出版中心《实用禁毒知识手册》第66页(2203字)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本罪的概念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制剂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
走私制毒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制毒化学物品的严格管制,又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的管制。本罪的对象专指法律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其他配剂,这是本罪区别于走私毒品罪的主要标志。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毒品原料或配剂出入国(边)境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一是指违反1988年卫生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物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二是指违反海关法。所谓“非法运输、携带”,是指为逃避海关监管,采取隐瞒、欺骗、伪装或者伪报等手段运输、携带制毒化学物品通过海关进出境的行为;亦是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私自运输、携带制毒化学物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或者是运输、携带制毒化学物品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之,即构成本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但由于本罪社会危害性不是最大,因而本罪法定刑较低,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应为16周岁。另外,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走私制毒物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犯罪。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运输、携带、制毒化学物品出入境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仍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不管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本罪分为2个处罚档次:
一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是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
(4)案例评析:吴光等人走私制毒物品乙醚出境案
A.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光,男,汉族,34岁,四川省成都市个体户。被告人王武容,34岁,四川省成都市个体户。被告人刘定培,男,44岁,四川省成都市个体户。1990年7月20日,被告人吴邀王、刘两人,用人民币15750元从成都市某化工门市部购得乙醚2.25吨,运到云南省畹町市某渡口交给李××偷运出境,后得毒款人民币2.2万万元。同年8月6日及15日,王、刘和吴分别被畹町市公安机关抓获,从他们身上共查获人民币41450元。
B.定案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王、刘长途贩运乙醚2.25吨走私出境,走私物品价额27000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已构成走私罪。吴在本案中起重要作用,为主犯,王、刘为从犯,鉴于三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判处。根据1979年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于1990年12月7日判决,以走私罪判处吴光有期徒刑1年;判处王武容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定培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三名被告均服判,不上诉。
C.评析意见
此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颁布前处理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对三名被告以走私罪定罪量刑是适当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和1997年刑法颁布后,此类案件则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鉴于本案走私乙醚数量较大,此后类似案件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掌握,同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