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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限制吸烟及广告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广东经济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烟草工业手册》第128页(1064字)

1979年7月23日,卫生部、原财政部、农业部、原轻工业部四部联合发出《关于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通知》。通知强调防止青少年吸烟,号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大众传媒宣传吸烟的危害,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减少烟草危害的计划和标准,建议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影剧院、音乐厅、体育馆、商场、等候室、候诊室等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1991年卫生部、全国爱委会等十一个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深入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

1991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禁止生产销售假冒烟草制品”“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注明焦油含量和‘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在广播、电视、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院、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活动室吸烟”。

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必须注明“吸烟有害健康”。

铁道部和中国民航局先后做出火车车厢和飞机的客舱禁止旅客吸烟的规定。1994年以来,上海、武汉、苏州、张家港、北京等大中城市和山西省都制定了“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1995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大通过“关于北京市禁止公共场所吸烟的规定”,包括“在市行政区的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托儿所、幼儿院、中小学校、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会议室、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档案馆、少年宫、金融与邮电业的营业厅、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售票厅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上海大众出租汽车公司规定,“发现该公司出租车驾驶员抽烟,乘车人可拒绝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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