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中“动产”含义的请示的复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50页(212字)

〔1992〕国土函字第106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中“动产”含义的请示》(地籍字〔1992〕8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动产”,是指将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整体移动或将其作为材料转移。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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